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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物价局关于征求《滦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7-06-09信息来源:信息中心浏览次数:

滦平县物价局

关于征求《滦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年第1号)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滦平县物价局商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滦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滦平县物价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3日。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法律法规修订的内容按相关程序进行。

  电子邮件:lpwjsf@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滦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滦平县物价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滦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滦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承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下列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第八条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一)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同一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定期在滦平政府网站物价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日、计月等形式,可先行采取计时、计次形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只能按计次方式收费,其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的最低档次标准执行。纳入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道路停车泊位计时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计次”收费的,计次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时间限制的,实行累计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收费标准。因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的,不得设置时间限制。

实行“计日”收费的,停车服务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8:00(含8:00)至18:00(含18:00),夜间时段为18:00(不含18:00)至次日8:00(不含8:00)。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标准。

  实行“计月”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计费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场短时间停放车辆,免费时间为20分钟。

(六)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住建和城管部门在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时间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填报《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可以从县政府网站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以下材料:

  (一)停车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经营范围需包含停车服务相关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业务范围,并包含停车服务相关内容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停车场地有关权属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停车场地涉及共同权益的应征得共同权利人同意并提供相应原件与复印件。采取委托、租赁、招标、拍卖、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的停车场,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提供已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的相关证明;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统计报表,监制停车收费明码标价格式。对不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凭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文件,按规定标准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更名以及政府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到原办理机关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收费统计登记手续。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一)擅自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标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免收停车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超过规定收费时段收费的;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协调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交通枢纽和场站的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城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共同负责城区停车场、县管道路机动车划线管理,牵头制定停车管理意见,启动停车收费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表

 

 

 

 

 

 

 

 

滦平县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

申办人(盖章)

 

受理证明书号

 

停车场名称

 

备案登记号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类型

 

车位数

规划车位数               实际车位数

地面非机械式             地面机械式

地下非机械式             地下机械式

停车楼非机械式           停车楼机械式

停车场产权人及其证明材料

 

经营企业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证号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小型车):白天,         夜间

长期包租(小型车)            (大型车)

 

备注

 

竣工验收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区域:

说明:停车场产权人证明材料指规划批准文件和产权证等;停车场类型指路侧占道、单位大院、立交桥下、公建配建、路外公共、居住区。备注中填写看现场情况等。此表一式两份。

 

 

滦平县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社会公共停车场)

停车场名称

 

备注

计费方式

计时或计次

 

车型

收费标准

 

小型车

(核载人数9人,载重量2.5吨)

 

 

中型车

(核载人数19人,载重量4吨)

 

 

中型车

(核载人数19人,载重量4吨)

 

 

大型车(核载人数≥20人、载重量≥4吨)

 

 

摩托车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建立有效的计时操作程序,与停放人同时确立进出场时间后方可收费,严禁进场收费。

停车收费依据《滦平县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相关问题的通知》(滦价字[2017]╳╳号)

滦平县物价局监制

举报电话:12358  税务稽查:12366  停车场管理办公室